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现代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引规定了现代社区和谐自治的组织设置、平台建设、机制、能力、制度等内容。
1.2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产业型社区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社区是指街镇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设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住功能为主导。
1.4 农村社区是指在行政村的地域范围内,引入城市社区服务居民的理念和方法,对行政村开展社区化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村服务水平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融合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社区。
2.组织设置
2.1 组织体系
2.1.1 城市社区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群众团体、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
2.1.2 农村社区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2.2 村(社区)党组织
2.2.1 村(社区)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城市)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本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讨论和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本村(社区)治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2.2.2 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小区-网格-微网格”四级或“社区-小区(网格)-微网格”三级党组织架构;在农村社区建立“行政村-网格-微网格”三级党组织架构。
2.3 村(居)民委员会
2.3.1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3.2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一般在不超过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更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2.3.3 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社区)规模大小确定。
2.3.4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不适宜“一肩挑”的村,村党组织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从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
2.3.5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2.3.6 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含)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一般不超过80人。
2.3.7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一般为51至101人。
2.4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2.4.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2.4.2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至4名。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同时设党组织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一般由纪委书记担任;不设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由纪检委员或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2.5 村经济合作社
2.5.1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2.6 社区社会组织
2.6.1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和其他类。
2.6.2 社区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2.6.3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弘扬和睦共治、共建互助精神,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帮扶,协助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
——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并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文明家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2.7 物业服务企业
2.7.1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7.2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及时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并及时劝阻、制止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报告有关专业机构处理,按照规定配合所在地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基层治理相关工作等。
2.8 业主委员会
2.8.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9 驻区单位
2.9.1 发挥驻区单位公益服务、资源支持、秩序维护、关系融合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在认领共治项目、开放活动场所、提供资源支持、开展社区培训、给予专业指导、参与公益服务等方面,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2.9.2 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与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责任约束和评价激励机制,完善驻区单位与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3.自治平台
3.1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
3.1.1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是居民开展自治的物理空间,按照“地域相近、人际相亲、楼栋相连、资源相通”原则科学设置。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宜选择在小区相对中心、居民出入便利的位置建设,面积一般应大于30平方米,活动功能空间应大于2个,宜配备议事厅、接待区、邻里厨房、书画室、儿童娱乐区、影视厅、健身区等【】,内部装修宜舒适整洁、开放适用。
3.1.2 小区居民自治理事会是开展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由小区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楼道小组长、共建单位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组成。小区居民自治理事会一般以一个物业小区为单位组成;无物业小区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小区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成立或联合成立。
3.1.3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履行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小区公共事务服务、小区公益服务事业、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本小区居民的意见建议等职责,协助开展政务事项代办帮办服务。
3.2 协商共治平台
3.2.1 城市社区按照“有一个主体多元、常态议事的协商议事组织,有一份符合实际、应商必商的协商议事目录,有一个形式多样、阵地固定的协商议事平台,有一张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图,有一套健全完善、运行规范的协商议事制度”搭建居民协商议事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议事协商活动。
3.2.2 农村社区搭建“村民说事”平台,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全体村民为说事主体,按照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流程,组织发动村民制度化参与村级各项事务管理、决策和监督。
3.3 权力监督平台
3.3.1 城市社区,动态梳理社区职责事项,总结梳理权力监督的关键事项,规范权力运行的工作流程,逐一设计和制定操作流程图,明确权力依据、用权流程、公示程序、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等内容,细化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期限等要素,便于社区干部“看图做事”、基层群众“照图办事”、监督机构“按图监督”。
3.3.2 农村社区,动态梳理村级事务事项,总结梳理权力监督的关键事项,编制形成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编制完善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细化落实每项村务工作的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期限、纪律规定等具体要求,并以规章制度等形式予以明确;修订完善简便易行、形象直观的操作流程图,对每一项具体权力事项的运作都实现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村干部“看图做事”、村民“照单监督”。
4.自治机制
4.1 物居业协同机制
4.1.1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牵头,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4.1.2 通过法定程序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鼓励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企业负责人担任社区“两委”兼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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