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于2022年8月26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9月12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7586392,电子邮箱1355693@qq.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化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宁波市恩美儿童学校)(简称: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宁波市洪塘街道鞍山村。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收留托养政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移交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批准入住的社会老人,并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对遭受监护侵害、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关爱保护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全市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参与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开展特殊教育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查宁波市社会福利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社会福利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发展;
(四)引导支持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党总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总支工作经费,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总支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研究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党总支委员会对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事业发展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遵循“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党总支决策--监督实施”的程序。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实行党总支书记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总支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编外人事、日常运行、制度制定与执行、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minzhengju/20220830/434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