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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及组建核心专家团队和评估人员库的通知(甬民发〔2022〕108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22〕1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并组建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团队及评估工作人员库。具体要求及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1.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工作职责
   2.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团队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3.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人员库相关要求及工作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架构
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组成。市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市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相应处室负责人担任。在市医疗保障局分设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相应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成员组成
市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具体名单见附件)。相关成员发生变化时,由所在成员单位负责调整,并及时报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主 任委员:胡  杰   宁波市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丁导民   宁波市民政局副局长
华  平   宁波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洪江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二级巡视员
夏冠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陈亚南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委   员:   周志华   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负责人
吴孟兆   宁波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陈  烨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徐建维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处长
严  晶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陈晓波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
翁  甄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周志华,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主任:严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三、工作职责
(一)市评估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失能等级评估政策,制定失能等级评估办法;
2.组织失能评估争议问题处理,调整失能等级评估流程;
3.指导监督全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4.组建“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团队”,领导市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能等级评估事项。
(二)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操作培训教材;
2.指导各区(县、市)建立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库;
3.按期组织各区(县、市)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和相关工作会议;
4.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市评估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研究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
2.各区(县、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由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参照组建,具体负责辖区内失能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团队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一、人员组成
经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评估委员会)研究决定,确定陈良等为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团队”成员,其中陈良为首席专家,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专业/科室 技术职称
1 陈  良 中国科学院大学
宁波华美医院
骨科 主任医师
2 吴宏成 宁波市医疗中心
李惠利医院
呼吸病学 主任医师
3 范小琴 宁波市医疗中心
李惠利医院
神经内科 主任医师
4 褚金国 宁波市第一医院 全科医学 主任医师
5 董  俭 宁波市第一医院 神经内科 主任医师
6 王红波 宁波市第一医院 康复医学 主任医师
7 范伟女 中国科学院大学
宁波华美医院
神经内科 主任医师
8 毛玉山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内科 主任医师
9 董文伟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骨科 主任医师
10 史尧胜 宁波市康宁医院 精神病学 主任医师
11 陈亚萍 宁波市精神病院
(宁波市民康医院)
护理学 主任护师
12 刘建丽 宁波市海曙区广安养怡院 临床医学 执业医师/养老护理员技师
13 邬继红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 护理学 主管护师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2.参与宁波市有关失能等级评估政策的宣导工作;
3.参与失能评估争议问题的核定工作;
4.协助宁波市评估委员会研究调整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流程;
5.协助宁波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操作等培训教材,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
6.配合宁波市评估委员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聘任期限
“核心专家团队”成员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聘期3年。聘任期满需继续聘用或需调整补充的,由宁波市评估委员会发文明确。
四、其他事项
“核心专家团队”应为全市失能评估工作提供方向性、专业性、综合性的咨询指导和决策支撑。“核心专家团队”成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宁波市评估委员会书面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以“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核心专家”等名义开展或参与任何活动。
“核心专家团队”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提供支持。
 
附件3
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人员库相关要求及工作职责
一、人员要求
宁波市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库(以下简称人员库)由各区(县、市)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分别组建。人员库根据不同评估职责,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库;第二类为失能等级评估员库。
(一)评估专家
担任评估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骨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科、老年科和精神科等从事临床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护、技工作人员;
2.在养老机构中具有高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资质,且在区(县、市)3星及以上等级养老机构中从业5年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3.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能熟练掌握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知识,能应对复杂病例,具备失能等级评估综合分析能力,能独立胜任现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4.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年龄不大于60周岁;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相关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良好。
(二)评估员
担任评估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2年及以上执业资质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师、三级/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能力评估师等;
2.能熟练掌握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知识,能独立胜任现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3.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年龄不大于60周岁;
4.能按规定参加评估委员会组织的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并获得资质认定的;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相关行业领域信用记录良好。
二、工作职责
(一)评估专家职责
1.负责辖区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2.参与有关失能等级评估政策的宣教指导工作;
3.负责辖区内有争议的失能等级复核评估工作;
4.参加市评估委员会组织的失能等级评估培训;协助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操作培训教材,对辖区内评估员开展培训工作;
5.配合辖区评估委员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评估员职责
1.根据辖区评估委员会安排,对辖区内失能人员开展筛查评估以及失能等级评估;
2.规范实施评估工作,按要求在相关评估系统中填写表格、上传现场情况及评估结论,同时做好评估过程、评估记录等相关资料的台账管理;
3.参与有关失能等级评估政策的宣教指导工作;
4.参加辖区内评估委员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培训,统一评估标准,提升评估业务能力水平;
5.配合辖区评估委员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其它事项
各区(县、市)建立各自的评估工作人员库,负责开展各自辖区内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不交叉使用。评估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人(一般卫生健康系统9人、养老服务系统2人)。评估员库的人员数量由各地根据辖区内需评估失能人员数量,进行合理设置。请各地在8月5日前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完成评估专家库以及评估员库的组建工作,在8月10日前将名单(附表1、2)上报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市)要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加强评估工作人员库的规范管理,如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联系人:阮  翔,电话:13738860022(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翁  甄,电话:18957875557(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丁红云,电话:13732173232(市卫健委医政医管处)
附件:1.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库人员名单(略)
   2.失能等级评估员库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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