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甬党〔2010)16号)、《宁波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甬政办发〔2012〕40号)、《宁波市金融业提升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金融人才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和《宁波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求,按照“高端引领、紧缺突破、创新驱动、引培并重”的思路,以总部型金融机构作为人才集聚的重点平台,以引进培养符合我市金融业转型发展所需要的高端、特色、紧缺人才作为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打造一支规模大、素质高、结构优的金融人才队伍,为我市建设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中心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建立与宁波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门类齐全、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到2020年实现:
(一)金融人才总量显著增加。金融从业人员总数从2010年的5万人增加到12万人,有效支持我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产业的发展。
(二)高层次人才取得突破。列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达到5人;列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达到10人;列入市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达到20人。
(三)金融人才结构更趋合理。航运金融、物流金融、离岸金融等专业人才比例逐步提高,有效支撑我市金融业特色重点领域发展。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70%,研究生比例达到15%,持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人员的比例力争突破2%。
(四)金融人才发展机制体制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引进、培养、评价、选用、流动、激励和保障机制取得新突破,金融人才创新、创业、生活环境更加优化。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进集聚力度
根据人才强市工作要求,围绕发展主题,突出以人为本,依托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型金融机构作为人才集聚的重点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强化政策保障,有效推进吸引金融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为宁波金融业转型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核心支撑。
(五)实现我市人才政策对金融领域的无缝对接与重点支持。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1〕1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养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和《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8〕239号)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建立相应的评审工作机制并安排资金用于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创新型领军和拔尖金融人才,以及高端金融创业创新团队的引进工作。
(六)加大对法人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扶持。自2013年1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宁波的金融机构总部,全国性业务总部或全国性后台服务中心,新引进的曾在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且户籍不在宁波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给予其当年在我市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七)加大对紧缺金融人才引进的扶持。对经市金融人才认定专家委员会认定,属于航运金融、物流金融、离岸金融等紧缺金融专业人才,2013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给予其当年在我市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40%的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八)加大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支持。鼓励和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以兼职、顾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创新型领军和拔尖金融人才。对柔性引进的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创新型领军和拔尖金融人才承担的对本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给予资金资助。
四、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以金融人才培养四大工程为抓手,构建完整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实施金融人才分类培养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支能够满足宁波建设海洋金融服务中心、航运物流金融服务中心、民间资本服务中心需要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
(九)实施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1.高层次人才提升工程。组织高层次金融人才赴国内外金融中心考察学习,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创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国际金融法律法规,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2.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组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进修学习。重点向我市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航运金融、物流金融、科技金融等专营机构倾斜。
3.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办紧缺人才培训班。与在甬普通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办培训项目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合作开展航运金融、物流金融、离岸金融、私人银行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4.人才个人提升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各类从业人员参加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CPA)等国际公认的金融专业资格认证的培训和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补助考试报名费用和认证资格年费,最高补助0.7万元。
(十)构筑金融人才培养平台。
1.打造金融人才培养基地。由市金融研究院牵头,借助国内外高校、研究及培训机构的资源,充分发挥宁波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等院校的金融学科专业优势,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的“金融专门人才培养基地”;重点支持在甬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紧缺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打造航运金融、物流金融、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浙大软件学院(研究生院)的合作,进行金融后台和服务外包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2.搭建金融专业学生实习、就业平台。金融机构要主动吸纳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实习生进本单位实习和工作,建立金融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集聚金融后备人才。对与国家重点院校结成紧密合作关系,并被国家重点院校确定为实习基地的金融机构,由市金融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考评。
五、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金融人才尤其是高层次金融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十一)搭建金融人才集聚服务平台。
1.建立高层次金融人才储备平台。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网”为平台,开设金融高层次人才板块,将非本市但有意来甬工作、洽谈合作的金融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金融企业可在宁波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网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收集、检索储备人才信息,定向与储备人才接洽。通过该平台引进储备人才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平台录入赴甬工作补贴申请基本信息,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贴。
2.建立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平台。组织有需求的金融企业赴上海、深圳、香港等国内金融发达城市及国外金融中心城市开展各类金融人才招聘活动,建立金融企业与金融人才的直接交流平台,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十二)优化金融人才集聚社会服务机制。
1.改善金融人才居住条件。将金融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公寓的使用范围。按照“购租并举、分类解决”的原则,划拨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房,由金融机构购买产权,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居住。
2.妥善解决金融人才家属就业。我市金融机构引进,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经评审列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计划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及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后台后援服务中心享受副职及以上待遇的高级管理人才,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纳入《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84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3.其他服务。上述高级金融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十三)改善金融人才文化生活环境。依托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定期举办咨询研讨、信息发布交流、沙龙联谊等活动,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管理、创新、技术等对话和交流平台,促进学术问题和业内动态的交流与探讨,加快宁波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
六、完善金融人才工作机制
加强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规范的金融人才认定机制,形成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的强大合力。
(十四)成立金融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领导挂帅,市金融办牵头联络,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单位领导共同组成,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重大决策及各项资源统筹协调。在市金融办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落实各项计划及资金保障等重点工作。
(十五)设立金融人才认定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金融办、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认定委员会聘请的国内外金融领域专家、中央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高层次金融人才、紧缺金融专业人才范围对象,对引进的金融人才的资质、能力等进行认定,并作为享受我市扶持政策的依据,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六)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分解及考核方案,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金融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及表彰奖励。本意见所涉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安排列支。严格监督和考核各项金融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开展,以及金融人才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不断优化人才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优秀人才评选推荐宣传力度。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申报“宁波市杰出人才奖”等市级人才奖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申报“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个人奖”。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金融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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