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金管〔2022〕35号
朗读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6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宁波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落地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细化企业培育方案,制定落实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年度考核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IPO过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入选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被评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省级“隐形冠军”、获得股权融资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市场化激励、政策性补助、争先进位奖励三种方式进行:
(一)市场化激励
1.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及IPO过会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培育时长满24个月的企业当年度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过会的,最高奖励企业5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20万元;培育时长在12-24个月期间的,补助资金减半。入选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培育时长满24个月的,根据上市进展情况,经评估后可提前奖励企业20万元、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因不符合条件而被移出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应返还相关奖补。
2.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且获得股权融资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按照融资规模,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每家按照融资额1.5%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培育时长满24个月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培育时长在12-24个月期间的,补助资金减半。
4.成功获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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