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金管〔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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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79号)和《宁波市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助力融资畅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政担〔2021〕1号)精神,为引导我市融资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扶微纾困作用,助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保费补贴、风险补助、考核激励,以及其他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相关支出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各区县(市)提高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丰富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风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市级下达的风险补助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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