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立足县域、把好方向的原则,确保试点企业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积极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宁波银监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审核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二)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上市〉办)。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托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试点工作部署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防止一哄而起、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在试点工作之初,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上旬):制定并出台《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公司组建的股东对象,初审并上报设立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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