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提升”战略,促进区域金融资源集聚,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快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我市金融发展层次和现代化服务功能,现就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东部新城核心区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指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在东部新城核心区范围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级分(支)行(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法人、非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在东部新城注册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股权投资的各类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东部新城核心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北至民安路、东起海晏路、南以惊驾路为界、西至中央商务区中心广场公园。如超出此范围,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东部新城指挥部、机构所在地政府共同研究决定。

  二、鼓励政策

  (一)对于从市外引进并注册到东部新城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在市内,注册迁至东部新城并增加注册资本的,对增资部分按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此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优先保障供地,土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地价按金融服务中心一期地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并在迁入东部新城后,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拟注册至金融服务中心,并于2008年12月底前与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签订进驻的意向协议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解决自用办公用房上给予优惠,可按项目开发成本加收3%管理费的价格委托东投公司代建;也可按房产开发决算成本价向东投公司购买,并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008年底之后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仍可享受以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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