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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48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财发[2015]11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湖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南湖区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和市场化的有效结合,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激发创业创新的热情,带动转型升级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初期规模为10亿元,通过3-5年努力,力争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0-50亿元,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150亿元,实现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基金转化,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二、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筹集

  

  第四条产业基金是经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牵头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产业基金设立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南湖区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相适应。基金组建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引导,大力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政府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原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部分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与基金投资收益,原有存量投资资金。

  第六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10亿元,成立后先行到位30%3亿元),根据运行情况逐步到位剩余资金。基金规模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和运营绩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逐步增加。资金来源包括区财政出资、国资筹集注资、各镇及园区认缴出资和争取上级政府基金入股。

  第七条根据南湖区的实际情况,将南湖区政府产业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和“子基金投资模式。直接投资模式是指对我区个别重大项目,特别是对全区产业能起到重大积极影响的项目,可以采取以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模式是指产业基金全额出资,或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伙出资,设立子基金后进行投资的形式。子基金分为五类: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产业引导基金、稳增促投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跟进投资基金,必要时可增加相应种类子基金。

三、管理架构

  

  第八条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九条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为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环保局、湘家荡管委会、南湖新区管委会、嘉兴科技城管委会和嘉兴工业园区管委会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投资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授权嘉兴市南湖区新市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市镇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嘉兴市南湖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名)作为基金法人。基金公司按《公司法》经营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相关职能由出资人行使。

  第十一条  委托嘉兴市南湖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严格遵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十二条  选定符合条件的银行对基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托管协议对产业基金进行日常结算和资金监管。

四、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管委会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导向和产业规划,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投资指南,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草案,协调相关单位解决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各个投资项目的考核评价,负责基金的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区府办负责对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信息和决策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区发改局负责围绕各级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负责南湖重点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产业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检查。

  第十八条区金融办负责根据管委会投资原则和方向多渠道多领域遴选投资合作意向,并为投资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第十九条嘉兴科技城管委会负责南湖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各行业基金投资指南,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积极培育投资项目,做好本行业内基金政策的宣传,同时做好行业内已投项目运行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市镇集团负责组建基金法人,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风险管控,落实收益管理办法和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二条国投集团负责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管委会决定的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运作,定期向新市镇集团报告运作情况。

五、投资原则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含母、子基金)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根据《南湖区企业投资正向、负面清单制度(试行)》,优先投向信息、装备制造、健康、创意、金融、旅游、科技等七大产业,并适时作出调整。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限制行业。

  第二十四条  基金(含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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