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特定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特定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
超计划加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改办〔2014〕1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的实施,引导重污染、高耗能、低效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提高亩产效益,通过价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推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实施内容
以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企业;对制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水洗)、制革、冶炼、电镀等行业中的重污染、高水耗企业;对列入淘汰整治名单但未完成关停整治的企业,核定用水基数,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
(一)核定用水基数。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结合企业分类进行修正。按照企业前三年中的实际年平均用水量为基准值,核定年度用水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根据每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调整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实施行业范围。企业扩大产能和生产规模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同比例核定用水量。
(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元;列入淘汰整治名单但未完成关停整治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元。
(三)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政策。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一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两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三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