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保障、补助的区级党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没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应严格按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本办法执行之日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仍需全部或部分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实行竞争性存放,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委托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兴市要素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同)统一具体组织实施,1亿元以下的由区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委托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应与之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区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应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投标办法,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抄送区纪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级主管部门)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其他采购公告或通知栏目,注明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所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项目仅限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公款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条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浙江地方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嘉兴市南湖区设有机构并开业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竞标银行在浙江省的省级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评级的,获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评价B级以上、获浙江银监局监管评级2级以上;城商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地方法人机构,获嘉兴市人民银行评价B级以上、嘉兴市银监部门监管评级B级或3级以上。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标资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级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招投标时,向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确认。
第十三条 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不实行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应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并得到批准。不实行招投标存放定期存款的报告和区政府批准情况抄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按季度并于季度内第2个月份实施。需要存放定期存款的单位,于季度内第1个月15日前,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为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单位委托存放定期存款的起点金额为500万元,并按5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汇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不组织招投标。超过1亿元但不超过5亿元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是否组织招投标。不实施招投标的受托额顺延并入下季度。二个季度合并受托额仍不超过1亿元的继续顺延,超过1亿元的不再顺延。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结束后,招标结果应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才生效。区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定期存款招投标结束后,招标结果应经区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才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级主管部门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其他采购公告或通知栏目,注明为非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