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区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
第四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结合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提出并组织实施的重要发展规划和工作举措,结合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重点工作、重要项目所取得的成效,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部门科学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
(二)权力运行公开化情况。审计任期内是否建立重大经济决策管理规则,对建设项目安排、部门预算编制、资产处置(包括重要资产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重要专项资金的再分配、大额资金的使用、重大采购及所属单位的融资、抵押、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查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合法,关注部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要资金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审查各项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是否存在决策失误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资源配置市场化情况。审计任期内在国有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1.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任期内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资产的调拨、报废等处置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经营性资产是否实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运作方式,经营效益是否良好,有无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2.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审计建设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情况;建设资金来源、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规定,有无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概算,有无超标准、超概算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格变更等签证是否履行程序;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价款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结转固定资产。
3.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计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有无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等问题。
(四)操作行为规范化情况。审计任期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部门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有无就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对下属单位管理等作出规定,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经法规;审计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2.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在法律规定账户核算,有无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的情况;审计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超预算、超标准现象,有无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问题;有无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行为;专项资金使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被挤占挪用问题。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无自定项目、提高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收取的费用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4. 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了解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实际管理状况,检查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和损益状况;审计下属单位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
(五)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通过发布审前公告、收集各方面意见、有重点地听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意见,结合重要经济事项的审计,了解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廉政规定和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审计组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充分深入的调查了解。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做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资金安排,确定审计重点。
第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现场审计实施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被审计单位参加进点会的人员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被审计单位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开本次审计的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并可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及所取得的发展实绩:
1. 发展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2. 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
3. 为实现前述目标制定各类政策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