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建立“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功能。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具体的创业就业优惠措施。设有提供给入驻创业大学生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措施;
7.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应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30%以上。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类型标准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大学生创业园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至少由30 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