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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发〔2010〕51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地段(景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地段(景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加强历史文化地段(景区)的保护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南湖区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区文化品牌、打造现代田园城区的需要,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地段(景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的历史文化地段(景区)是指在南湖区规划辖区内,由区政府确认的反映历史发展过程和历史传统风貌的地段或经旅游部门批准的具有传统文化风貌的A级以上景区。

历史文化地段(景区)名单由各镇上报,由区教文体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三产局、区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初审后,并报区政府批准。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保护、有机更新。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实施整体保护,通过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维持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整体风貌。

(二)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增强新市镇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带动旅游等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三)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在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同时,注重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历史文化地段(景区)的保护利用。

四、具体要求

(一)历史文化地段

1.历史文化地段的保护利用应先行编制保护规划或详细规划,划定保护界线,明确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2.历史文化地段的保护利用应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指导对建(构)筑物及历史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和整治工作。对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应依法按程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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