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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管理措施,规范嘉兴市就业见(实)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各单位接收的见习对象为毕业两年内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实习对象为普通高校毕业学年(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以下简称见(实)习基地〕,是指嘉兴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 

第三条  就业见(实)习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自愿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接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宣传,发布岗位需求信息,通过供需见面会等多种途径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和高校在校生实习。 

第五条  高校在校生参加实习,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用人单位自主接收的形式进行。 

(一)高校在校生可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等单位推荐或自荐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 

(二)高校在校生与实习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 

(一)高校毕业生可到嘉兴人事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栏下载《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见习登记表》),填表后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持其本人《见习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见习登记表》交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登记,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其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推荐就业见习。 

(三)高校毕业生须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时间由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见(实)习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见(实)习人员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人员需接受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 

(二)见(实)习人员在见(实)习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实)习成效等情况。 

(三)见(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要为见(实)习人员出具见(实)习证明及鉴定。对见习结束后的见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接收或推荐其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见习人员享受由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及就业免费推荐等服务。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申报见(实)习基地,凡有意愿参加我市就业见(实)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的见(实)习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见(实)习基地申报条件。 

(一)申请见(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二)见(实)习基地要具有一定的见(实)习场所(岗位),有健全规范的见(实)习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设有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见(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三)见(实)习基地提供的见(实)习岗位应适合高校毕业生及高校在校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 

(四)见(实)习基地每年推出见(实)习岗位需求人数在30人以上,接收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见(实)习人数在2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30%。 

(五)见(实)习基地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六)见习基地应按规定标准落实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条  见(实)习基地申报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申报表》(附件2)。 

(三)《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岗位申请表》(附件3)。 

(四)单位对见(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见(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核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见(实)习经费补助。 

(一)见习经费补助。 

1.被列入见习基地的单位,每个见习基地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见习人员享受就业见习经费补贴,见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3.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应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综合商业保险标准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低于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金额为1万元缴纳(其投保金额不超过200元)。 

4.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正式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申请补贴。 

(二)见(实)习经费补助。 

见习、实习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以上费用在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见(实)习经费的申请与发放。 

(一)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经费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其发放对象为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见习基地。 

(二)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3、4项经费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三)见习期满后,申请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经费补助的用人单位,须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入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申请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经费补助的用人单位须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符合享受上述经费补助条件的见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入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申请上述第十三条第(一)款第4项经费补助的用人单位须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提交符合享受上述经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入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上述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费补助,按照全年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计划,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统一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见(实)习管理的义务,市人力社保局给予指导与协调。 

第十六条  见(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由见(实)习单位承担,见(实)习基地须制订见(实)习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见(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带教和见(实)习生考核鉴定等制度,配备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实)习指导老师,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相关制度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对见(实)习基地的见(实)习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见(实)习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单位将取消其见(实)习基地资格。对评估达标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先进见(实)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的见(实)习基地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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