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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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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级机关驻嘉单位、我市机关驻外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保持一致。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暂定为0.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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