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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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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试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邵仪;联系电话83837023)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 

                            2014年610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66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社〔2011〕56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地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在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员工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在2013年8月16日以后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其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或专项能力证书500元/人、中级(四级)800元/人、高级(三级)1200元/人、技师(二级)18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人,培训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金额补贴。首次参加职业培训并取证者还可申请一次性鉴定补贴180元/人,低于180元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 

三、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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