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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农业经济局文件 |
南农〔2017〕96号 |
关于下达2017年水稻脲铵区级示范方
补助资金的通知
新丰、余新镇农技服务中心:
为减少农田氮肥用量,大力推进“五水共治”,进一步做好脲铵氮肥示范推广,决定对2017年水稻脲铵区级示范方主体(农户)给予财政补助。要求各示范点位于南湖区域内且脲铵应用面积不少于100亩,脲铵补助上限为25kg/亩,补助标准为430元/吨。
经镇、区两级农技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符合补助政策的示范方为10个,示范面积2480亩,应用脲铵54.12吨,补助金额共23271.6元,其中新丰镇20210元、余新镇3061.6元。资金从《关于下达脲铵氮肥示范推广经费的通知》(嘉财预〔2016〕550号)中支出。
现将资金拨付给你们,请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并进一步做好脲铵氮肥示范推广工作。
附件:南湖区2017年水稻脲铵区级示范方补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