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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条 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
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六条 省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或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七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填写《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
(三)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一般应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
(四)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人员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省属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各地按分级管理原则自行研究确定绩效工资核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