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现就做好港澳台居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各地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上述证件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三、完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港澳台居民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标注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可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各地要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港澳台居民在浙实习和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