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政策享受范围
包括两种对象: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南湖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具体帮扶措施
(一)经济扶助
1.对特扶对象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50元(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2.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时已满14周岁的特殊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协)。
3.给予收养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且女方年龄已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时,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给予辅助生育手术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特殊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计生协) 。
(二)社会保障
1.养老补助
(1)特扶对象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执行(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2)其他的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缴费标准缴费后给予50%的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仅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3)将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一类补贴对象条件的,尽可能多给予关爱(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4)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其中,对于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5)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相关部门要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特别关心,做好服务保障。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按照《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特扶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补贴(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
2.医疗救助
(1)落实医疗救助“服务联系卡”制度。为特殊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服务联系卡”。明确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向特殊家庭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窗口”,为持“计划生育家庭服务联系卡”的特殊家庭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区卫计局)。
(2)落实责任医生签约制度。实现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特殊家庭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