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浙江省委、嘉兴市委、南湖区委关于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参照上级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等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面商座谈、实地调研、情况通报、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和信函联系等。
第四条 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是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政协组织应充分发挥协商载体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等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提案办理结果。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五条 提案提出阶段的协商。提案者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案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区政协邀请区委、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帮助提案者了解部门(单位)工作重点。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收集整理提案线索、编印提案选题参考目录,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基层政协联络室组织调研视察、走访部门(单位),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做好集体提案的选题、论证和撰写等工作,提高集体提案质量。
第六条 审查立案阶段的协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大会提案组按照审查立案标准进行逐一审查,形成审查立案和分办的初审意见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对归并立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对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向提案者说明。提案审查立案情况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立案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
第七条 提案交办阶段的协商。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的协商工作机制。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相关单位协商同意后作出调整。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和责任,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协商交办。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八条 提案经办阶段的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应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深入了解提案者提出提案的目的、背景和真实想法,共同探讨提案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