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2月19日
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基建投资基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投资的,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负责省本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县级民政部门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重大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重大项目储备管理,编制滚动投资计划,按要求储备更新项目,并做好重大项目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委托有相关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申报。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级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重点资助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其中养老服务体系项目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等。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县级(含)以上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设区市级(含)以上精神障碍康复福利设施;县级(含)以上殡仪馆新(改、扩)建、火化炉环保改造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前期工作较好,条件成熟。项目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能实质性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工作量并按建设计划有序推进;
(三)严格标准条件,控制规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专项规划及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根据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需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遵循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与使用方向;
(二)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建设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民政部门;
(三)前期工作较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获得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并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确保申报项目具备资助资金获批当年可以实现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重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