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9年8月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红船精神和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打造文化文明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和文明单位员工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项。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文明行为公约以及有关行为规范。
第七条 鼓励见义勇为。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资格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第九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扶贫、助学、救孤、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三)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六)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七)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秩序。
公民应当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五)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方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