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总工发〔2019〕3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拨付下级工会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1.帮扶救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按照全总、省、市以及区县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上学、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按确定的走访慰问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
4.在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直接面向群众服务岗位的一线,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含农民工)。按确定的走访慰问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
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按确定的走访慰问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
6.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按确定的走访慰问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
7.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按确定的走访慰问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走访慰问。
8.经各级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集中时间开展的送温暖活动中的职工(农民工)。按确定的对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