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嘉兴市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3日
嘉兴市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检查报告、绩效考评、回避等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为最终决策机构。
(三)检查报告制度。区科技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区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四)绩效考评制度。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社会、经济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或者结题的重要依据。
(五)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决策咨询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区科技计划项目由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和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组成。
(一)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领域研究的民生科技创新公益类项目。
(二)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围绕南湖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开展的研发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技术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雏鹰助飞计划项目和创新创业比赛(路演)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需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区科技局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区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分类和补助方式:
(一)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只立项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现代农业技术项目分重大、重点两类。要求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按不高于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重大项目高最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补助15万元;立项发文拨付40%、通过验收后拨付60%。
(三)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重大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重点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一般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20-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雏鹰助飞计划项目根据《南湖区“雏鹰助飞”企业计划实施办法》的申报类别和条件,按南湖区“雏鹰助飞”企业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进行。
(五)对创新创业比赛(路演)项目,纳入区级项目申报评审范围,择优视同区级项目。
(六)区科技局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区科技局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申报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对具有明确产业方向、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湖区登记注册,税收隶属关系在南湖区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无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行为,无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或研究开发经验积累,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保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有两个区科技项目正在实施期间的,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已得到资助的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须在公布的网站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申请材料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有限额的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镇、街道和园区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职能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初审主要对申请者资格、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格式规范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程度,项目实施可行性(指研究方法的科学正确度及其风险),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指工作基础、研究条件、技术力量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等贡献度四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并提出建议。
评审专家从省、市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按照项目所属领域组成若干个专家组,每组专家数不少于5人。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必要时可邀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集中答辩或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班子会议主要是听取职能科室就项目受理和初审、专家评审、项目答辩、现场考察、立项建议等情况汇报,讨论并确定拟立项清单。
第十六条 区科教领导小组根据区科技局汇报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环保安全存在问题、企业诚信缺失及其它方面的问题进行联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对区科教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立项计划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区科技局进行调查研究,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计划。异议处理意见,应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立项计划公示后下发立项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下发科技项目经费补助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凡立项的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签订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科技局由分管副局长或委托相关科室负责人签订,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镇、街道、园区作为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
(一)甲方责任: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发文,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科技经费;
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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