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改革的先锋、发展的主力、稳定的骨干,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5〕1号)、南湖区人民政府与南湖区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待遇,通知如下:
一、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五)嘉兴县级劳动模范(即1983年撤地建市前获得嘉兴市(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且2007年9月划归南湖区管辖的原嘉兴市劳动模范),给予每人一次性劳模荣誉津贴补助6000元。
(六)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医疗补助标准
(一)市及市级以上城镇在职、退休的劳模医疗费补助按市政府文件执行,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由个人自负部分:
1.全国劳模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模不低于80%补助;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不低于60%补助;
4.嘉兴市级劳模不低于50%补助。
(二)嘉兴县退休劳动模范门诊实行医疗费定额补助,每月享受40元医疗费,年终一次性发放;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在劳模经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和农业劳模在参加城乡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道财政负责支付。其符合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同级别的城镇在职、退休劳模标准补助,补助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解决。门诊医疗补助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和疗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