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全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办发〔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10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我区全面实施了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随着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流动人口总量调控、优化结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通过此次试点改革,达到“以业引人、以策调人、综治疏人、依法依规管人”的目的。
二、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积分量化”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三、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期限
全区范围内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实施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四、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居住证是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以及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在自有住房、出租房屋、单位内部宿舍或者单位提供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和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者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按相关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
3.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出租房的,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不予受理居住证申领。
(二)居住证申领程序
各镇、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新居民窗口受理辖区新居民提交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受理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领条件但材料提交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对符合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
居住证申领由各镇、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新居民窗口受理,由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审核、发放。
(三)居住证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分别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六十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3)持有人逾期六十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有人已转办为居住地常住户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
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精神文化、随带子女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内容按照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积分管理
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根据政府发布的公共服务指标,按积分分值梯度化享受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情况、计划生育、专利创新、投资纳税、社会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积分管理及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应根据区政府出台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具体配套政策执行。
(六)过渡规定
已持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待遇;对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五、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具体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注重协调配合。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有为,齐抓共管,深化完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协同配合机制、执行评估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同时,区新居民事务局与区公安分局要配合做好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支撑。要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加强信息采集力量,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新居民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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