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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加快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22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加快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加快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71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南湖区强镇扩权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要求,理顺各镇管理体制,赋予与各镇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区级管理权限,提高各镇集聚人口、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强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全面激发各镇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放权的原则。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乡镇政府行使的管理事项,必须落实到位。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和途径下放给各镇行使管理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凡是基层发生频率高、直接面对企业和老百姓、上级部门“管得着、看不见”、各镇政府完全有能力和条件管理的事项(涉及环保、规划、安全生产的未下放事项除外),下放给各镇办理。凡是扩权给各镇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按需下放的原则。对各镇的扩权事项要结合实际下放,具体扩权事项由各部门根据各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相关条件,结合各镇需求,确定事项目录,按实际情况放权。

  (四)坚持加强监管的原则。凡是下放给各镇管理的事项,放权部门要把重心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强培训和指导,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三、主要内容

  (一)扩权对象。省级中心镇(新丰镇、凤桥镇)和市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余新镇、大桥镇)。

  (二)扩权内容。赋予省级中心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必需的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一是市场监管、国土、公安等在各镇有垂直管理和派驻机构的部门,原则上将省目录中所有涉及事项下放至各镇相应站、所,集中办理;二是其他在各镇无垂直管理和派驻机构的部门,根据乡镇承接意向按需要下放;三是环保、安监、规划三方面的权限,原则上不下放(前期已下放的权限继续下放)。

  (三)扩权方式。主要采取依法委托、交办的扩权方式。市场监管、国土、公安等有垂直管理部门和派驻机构的下放至相应站、所,集中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权限,由部门委托各镇办理;其他行政执法类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属需要延伸机构,通过深化综合执法试点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综合执法。

  四、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区市级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各镇扩权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区级部门是放权的主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将强镇扩权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各镇的对接,及时研究解决扩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扩权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各放权部门要加强对各镇扩权革的协调推进和具体指导,提出下放权限、延伸机构、理顺体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扩权事项运作的指导、培训,并做好权限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镇要配强工作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和办结时限,确保扩权事项放而不乱、高效运作。

  (三)建立机制,加快进程。各放权部门和各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扩权目录,扎实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工作。各镇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功能,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合区政府做好政务服务网延伸到强镇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各放权部门要研究便捷高效的运作机制、规范严格的管理机制、有责可查的责任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扩权改革推进机制,确保扩权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1.经济管理放权事项目录(41项)

  2.社会管理放权事项目录(49项)


附件1

经济管理放权事项目录(41项)

序号

省序号

扩权事项

部门

备注

1

1

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2

2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3

3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有限合伙除外)

4

4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5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6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7

7

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8

8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

市将于2014年底前下放到区

9

9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

区市场监管局

市将于2014年底前下放到区

10

59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11

60

食品流通许可(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区市场监管局

已下放到各镇

12

10

参保单位名称变更

区人力社保局

权限在市里

13

29

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发放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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