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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15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镇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控制管理。具体分为:“1+X”新社区、特色村落、远期整治村落、近期整治村落。

  “1+X”新社区允许按规划新建住房。

  特色村落允许旧房按照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允许利用宅间空间适度集聚,但不鼓励成片增加用地规模。

  远期整治村落允许旧房按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新建住房必须进入“1+X”新社区或特色村落。

  近期整治村落禁止新建、扩建、翻建、维修住房。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审批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社区规划审核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农转用报批手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农村申请建房户户籍的审核。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违法用地的查处。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1+X村庄布点优化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鼓励农村村民联建公寓式住宅,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四至不清,土地有争议、纠纷的;

  (三)1987年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的;

  (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子女与父母分户的;

  (七)已享受宅基地奖励政策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农村住房的;

  (十)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在两地申请建房的;

  (十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十二)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建房标准:小户1-3人(含3人),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大户3人以上,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 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该配偶、子女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

  2. 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 蓝印户口等农转非人员;

  4. 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 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村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奖励机制。凡新建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户型面积上限的,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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