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镇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控制管理。具体分为:“1+X”新社区、特色村落、远期整治村落、近期整治村落。
“1+X”新社区允许按规划新建住房。
特色村落允许旧房按照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允许利用宅间空间适度集聚,但不鼓励成片增加用地规模。
远期整治村落允许旧房按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新建住房必须进入“1+X”新社区或特色村落。
近期整治村落禁止新建、扩建、翻建、维修住房。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审批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社区规划审核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农转用报批手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农村申请建房户户籍的审核。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违法用地的查处。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1+X村庄布点优化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鼓励农村村民联建公寓式住宅,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四至不清,土地有争议、纠纷的;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的;
(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子女与父母分户的;
(七)已享受宅基地奖励政策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农村住房的;
(十)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在两地申请建房的;
(十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十二)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建房标准:小户1-3人(含3人),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大户3人以上,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 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该配偶、子女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
2. 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 蓝印户口等农转非人员;
4. 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 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村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奖励机制。凡新建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户型面积上限的,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