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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养殖行为 加强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10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生猪养殖行为  加强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生猪养殖行为

加强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进一步深化生猪养殖业减量提质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13〕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湖区工作实际,为切实巩固违章猪舍拆除成果,加强生猪养殖业监管,规范养殖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模牧场(公司)管理

  规模牧场(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法人主体;

  2. 取得农业设施用地批复,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3.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按规定重新审查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5. 按标准配置治污设施且运行正常,干粪堆积池和贮液池的容积应达到最大存栏量2个月的排放总量;

  6. 粪污处理必须实现零排放:采用农牧结合、生态利用消纳的,要按照存栏生猪2头/亩的标准配套耕地,并有沼液输送车、管道浇灌设施等;不能完全消纳的,要通过生化或工业净化处理,回水利用或纳管处理;

  7.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维护等制度健全,有必要的有机肥、沼液等使用或水达标排放记录;

  8. 配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与养殖量相匹配,建立完备的处理台账;

  9. 按照南湖区智慧畜牧业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电子养殖档案;

  10. 实行自繁自育,不饲养“过路猪”,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

  二、加强零星散养户管理

  零星散养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养殖用房、用地合法;

  2. 无直排口,粪污处理设施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且运行正常;

  3. 粪污采用农牧结合、生态消纳方式,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标准为存栏生猪2头/亩配套耕地;

  4. 严格病死猪处置,服从当地“三废”公司病死猪收集管理工作,不得自行处理、丢弃、出售病死猪;

  5.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智慧畜牧业管理的要求,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6. 严格遵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养殖过程中不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主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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