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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95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告诫性谈话,督促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突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

  (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增长,且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时间进度的;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或相近性质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时完成国家和省、市、区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六)未按时完成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七)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

  (八)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重点约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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