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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71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湖区文物分布现状,现就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全区文物保护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物,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大力抓好抓实。

  二、加大投入,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

  (一)落实文物保护目标责任制。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年度工作计划。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文物保护日常保护职能,确保文物安全。

  (二)加强文物保护经费保障。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人民政府应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根据南湖区目前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嘉兴市区二环以外区域列入计划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市财政原则上逐项补助40%,区财政原则上逐项补助30%,其余由各镇(街道)自行落实。嘉兴市区二环以内区域列入计划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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