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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06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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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湖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技局负责本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3年评审1次,由区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应坚持从严把关、质量优先原则,实际评审中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所实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并创造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获得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较好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点工程实施中,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

  (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区科技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区科技局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经审核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科技局负责对被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区政府所属部门不能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能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在同一年度由同一个人作为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能超过2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三)项目不在本区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十一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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