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正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04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嘉兴市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共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的趋势;

  (3)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包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 加强预防。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5.4 科学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5 快速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南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转换为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安委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安委相关分管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转换而成,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市场监管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商务局、区教文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业经济局、区卫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等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南湖区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转换而成,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领导、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法定职责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等工作。

  区纪委: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方案及口径把握,协调、组织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等工作。

  区经信商务局:协助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工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工作。

  区教文体局: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场监管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日常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故、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牵头做好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农业经济局:负责组织对进入生产、流通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的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将卫生部门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工作。

  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食品(包括酒类)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提升以及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工作;督促食品(包括酒类)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风险防控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因餐厨废弃物处置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应工作。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区有关部门、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其分管应急工作领导任组长。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协调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信息收集汇总,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或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对案情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除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该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等,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生产、销售、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卫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专家任组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故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8)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物资保障组: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区服务业发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协调、组织、落实应急救援所需各类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各工作小组由负责或牵头部门按规定迅速组建,涉及的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和各食品安全法定监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2)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5)指导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负责建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制定相应制度和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 镇(街道)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机构,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监测责任分工

  全区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地、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区卫计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区农业经济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污染物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并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

  3.1.2监测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信息;

  (3)其他地区或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涉及本区的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对本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事故的分级原则,对预警实施分级色标管理,从轻到重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蔓延。

  3.2.2加强日常监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530/1402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