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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42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总体目标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确保全区耕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着力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全区耕地动态平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根据《南湖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原则,在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坚持重点突出、差别补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最基层单位和最基本元素,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耕地保护工作的成效,实行差别补偿。

  (三)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工作与土地卫片执法、遏制违法用地、防止耕地抛荒等具体工作相结合;与农村土地整治、垦造耕地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611工程相结合;与一户多宅清理、秸秆还田及耕地地力保护等中心工作相结合。

  四、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区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对全区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南湖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适用于南湖区直管区域((不含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二)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补偿标准。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耕地(含基本农田)120元/.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增加20/.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四)发放条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各主体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相挂钩,与各村秸秆还田等耕地地力保护、一户多宅等三改一拆整改、遏制违法用地等耕地保护工作相挂钩。

  1.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相挂钩。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无违法占用耕地的主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1.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镇、街道,分配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镇、街道,分配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15%(含15%)的镇、街道,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分配系数递减0.05;超过15%的镇、街道,分配系数为0

  2.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一户多宅清理等遏制违法用地工作相挂钩。

  (1)全年度没有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或者主动发现并上报违法用地情况,能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耕复绿,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在主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系数全额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2)被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及国土巡查、上级检查、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漏报、瞒报的违法用地,年内能完成复耕复绿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在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系数的40%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3)有以下情形的,全额扣发所在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发生村民违法点外建房的;

  一户多宅”没有完成扫尾工作或新发生、发现一户多宅的,占用耕地的存量违法用地没有达到考核要求;

  ③发现的违法用地,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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