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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建规[2005]58号 |
关于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
预测、实测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规划设计条件核准建筑面积建设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为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预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其中:建筑施工图一式二份),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产测绘单位应凭上述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等有关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计算建筑面积不明确的特殊部位,由我局研究并统一标准。
(三)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面积预测成果报告书》应对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高层建筑建筑层数在(13—20层)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21层(含21层)以上建筑面积等加以明确,同时对层高不足
(四)规划主管部门以《建筑面积预测成果报告书》和加盖“此图与预测图纸相符”印章的图纸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该项目规划指标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规划指标的,由开发企业重新调整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核减建筑面积,并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可、房产测绘单位重新计算并出具调整报告书,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规划指标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面积实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实测建筑面积,如委托原建筑面积预测单位的,需提供竣工图、规划认可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如委托其他有房产测绘资质单位的,还需提供规划认可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
(二)房产测绘单位根据竣工图、规划认可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实地实测实量,核对层高,根据实测资料,按照房屋现状严格计算建筑面积。如果预、实测为同一单位的,预、实测人员不应同一人员。
(三)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应分汇总表和明细表两部分,汇总表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分区功能面积、高层建筑建筑层数在(13—20层)建筑面积、建筑层数21层(含21层)以上建筑面积以及不足
三、超面积处理
实测面积超过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筑面积的,予以立案查处。
1、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房屋作为国有直管公房,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四、房产测绘单位管理
1、房产测绘单位要建立建筑面积预、实测受理通知书制度,严格建筑面积计算责任制度、复核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妥善保管计算书等有关档案资料。要实行承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筑面积10万㎡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测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实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10万㎡以上的,预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实测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产权产籍管理机关必须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重要依据。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否则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并定期、不定期组织测绘成果抽查,发现违规测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追究,直至吊销房产测绘资质证书。
五、全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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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