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广电【2004】44号
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广电站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广电站: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广电站应对所使用的国家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及一年一度的清理盘点等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广电站应设有专人兼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录像带、图书、水泥杆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机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围墙、铁塔、广电讯号线路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摄、录像、录音机、编辑机、采访机、广播电视机房的播放机、监视器、光接收、光发射机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劳动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站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台帐,将每月添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日期、金额、数量、名称、型号、存放地点),每月月末应及时与局财务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五条 本局(台)镇(街道)广电站之间需互相调剂使用的资产,由各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位》,经局(台)审批后方可调剂使用,并做好相关调拨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专用设备的报废:由各站填制《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经站长审核定报,报局(台)技术部门鉴定,再由局(台)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废。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站里存档备查,一份报财务记帐,一份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一般设备的报废:由各站填制《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经站长审核定报,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鉴定,再由局(台)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废。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站里存档备查,一份报财务记帐,一份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以旧换(购)新。各项仪器、用具和工具使用期限到期或由于使用频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必须以旧换(购)新。
(二)闲置的固定资产如需局(台)内调剂使用,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三)闲置固定资产出售。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售。
(四)报废固定资产出售。先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折价变卖。收回残值按相关规定做好入帐手续。无法变卖的资产,做好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应报局(台)分管领导审批,由责任人限期收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损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做好分类登记。
附件:1、固定资产登记表
2、固定资产调拨单
3、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
临海市广播电视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广电站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广电站: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广电站应对所使用的国家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及一年一度的清理盘点等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广电站应设有专人兼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录像带、图书、水泥杆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机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围墙、铁塔、广电讯号线路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摄、录像、录音机、编辑机、采访机、广播电视机房的播放机、监视器、光接收、光发射机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劳动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站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台帐,将每月添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日期、金额、数量、名称、型号、存放地点),每月月末应及时与局财务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五条 本局(台)镇(街道)广电站之间需互相调剂使用的资产,由各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位》,经局(台)审批后方可调剂使用,并做好相关调拨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专用设备的报废:由各站填制《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经站长审核定报,报局(台)技术部门鉴定,再由局(台)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废。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站里存档备查,一份报财务记帐,一份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一般设备的报废:由各站填制《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经站长审核定报,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鉴定,再由局(台)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废。此表一式叁份,一份站里存档备查,一份报财务记帐,一份报局(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以旧换(购)新。各项仪器、用具和工具使用期限到期或由于使用频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必须以旧换(购)新。
(二)闲置的固定资产如需局(台)内调剂使用,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三)闲置固定资产出售。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售。
(四)报废固定资产出售。先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折价变卖。收回残值按相关规定做好入帐手续。无法变卖的资产,做好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应报局(台)分管领导审批,由责任人限期收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损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做好分类登记。
附件:1、固定资产登记表
2、固定资产调拨单
3、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申报表
临海市广播电视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