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政发〔2008〕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以来,我省启动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范围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共保经营范围扩大到全省有农业生产的所有县(市、区)。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变更、修改)须按程序报批,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继续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共保经营和省定的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三、共保经营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品种。同时,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由各地从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中选择不超过6个品种开展保险。
(二)参保对象和方式。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县(市、区)承保面原则上要求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以上。
(三)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另行制定。
(四)保费补贴。省与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为75%;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9个品种的保费补贴为45%;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保费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与共保体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省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五)风险分担。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再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在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六)理赔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共保体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共保体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保费5倍之内的,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一)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内容,强化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选好参保品种,核准农户基数,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政策措施,尽快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气象等相关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保,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参保。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各市、县(市、区)要把农户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农户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要积极落实以险养险配套政策,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共保体承保。各县(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拓展和落实,积极支持共保体发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筹建巨灾超赔准备金。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共保体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抓好防灾防疫工作,着力控制农业灾害风险。
(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机构,特别是新扩面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紧紧依靠乡镇干部和农技员等基层队伍,建立健全专家理赔定损队伍,将服务网络延伸到行政村。
宁波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以来,我省启动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范围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共保经营范围扩大到全省有农业生产的所有县(市、区)。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变更、修改)须按程序报批,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继续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共保经营和省定的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三、共保经营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品种。同时,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由各地从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中选择不超过6个品种开展保险。
(二)参保对象和方式。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县(市、区)承保面原则上要求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50%以上。
(三)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另行制定。
(四)保费补贴。省与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为75%;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9个品种的保费补贴为45%;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保费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与共保体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省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五)风险分担。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再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在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六)理赔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共保体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共保体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保费5倍之内的,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一)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内容,强化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选好参保品种,核准农户基数,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政策措施,尽快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气象等相关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保,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参保。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各市、县(市、区)要把农户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农户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要积极落实以险养险配套政策,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商业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共保体承保。各县(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拓展和落实,积极支持共保体发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筹建巨灾超赔准备金。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共保体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抓好防灾防疫工作,着力控制农业灾害风险。
(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机构,特别是新扩面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紧紧依靠乡镇干部和农技员等基层队伍,建立健全专家理赔定损队伍,将服务网络延伸到行政村。
宁波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