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海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海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临海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临海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局务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并填报《临海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临海市科技三项费使用情况跟踪反馈表》。市科技局每年组织抽查。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八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五年科技计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二条 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按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拟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五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盖章。 项目申报由综合计划科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