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广电【2007】17号
台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广播电视站: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证票据使用的合规性,根据市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部门(中心)、乡镇广播电视站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往来款票据,使用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二、票据管理人员应做好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缴回的登记工作。
台收费部、广告部、各站报帐员(即票据管理员)到台票据管
员处办理领退手续,各站也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站内领用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全面细致地填写收费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做到向台里购领与上交票据数量连号一致,各站收费员与站内职工领用票据与上交结算票据数要一致。
三、开具发票时,要按收费项目如实填开,清楚规范并及时介款。
(1)各部门(中心)、乡镇站,要按物价规定的收费项目填开,不得私自另立项目进行收费,否则给予严肃处理。
(2)开票字迹工整、开票项目名称清楚、数量相符、金额相符、大小写规范并注明开票日期。
(3)各票据管理员要及时登记领用、注销及结存发票情况,开出票据要及时催讨,及时清理。每月认真、准确填写《临海市广电台发票领用结存月报表》(收费部填写)或《临海市预算外资金结报及票据使用情况表》(乡镇站填写),以明确反映票据的实际结存情况,便于台里统一安排印制。
(4)各票据管理员要对票据管理高度重视,各站对各村收费员领用、填开的票据也要严格管理并建立相应制度,票款按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介入市财政专户。各站报帐员每月报帐前至少与村收费员结一次,站内收得的票款必须日结月清(遇节假日顺延),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不得滞留各项收入经费。一经发现,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扣该站考核分),情节严重者,按财税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凡作废的连根、不连根发票要收集所有票据联次,并写明作废原因,加盖“作废”字样章。不连根作废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业务未发生的要求对方单位出示证明,并加盖公章;
(2) 开给个人的发票作废的,要求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3) 单位名称、摘要、大小写金额错填的,要求在备注栏中填
写补开发票的号码。
五、禁止转借发票、代开发票、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
六、使用发票的各部门(中心)和乡镇广播电视站应认真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1)因遇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失落的,应及时汇报台分管领导及台票据管理员,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写明失落的具体原因、经过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开声明作废。
(2) 当事人保管不慎造成票据失落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
理处罚办法给予处罚,并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扣处相关部门(中心)考核分。
乡镇广播电视站丢失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理处罚办法,所需费用由各站自负,并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扣处该站考核分。
电视广告部丢失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理处罚办法,所需费用由电视广告部自负。
七、建立相应的票据定期检查制度,杜绝开出票据款项应到未到及资金外流现象。
(1)各部门(中心)每月末将所领用已开(未开)发票交台票据管理员处核实登记。
(2)各乡镇广播电视站每季末将所领用已开(未开)发票交台票据管理员处核实登记。
临海市广播电视台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广播电视站: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证票据使用的合规性,根据市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部门(中心)、乡镇广播电视站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往来款票据,使用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二、票据管理人员应做好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缴回的登记工作。
台收费部、广告部、各站报帐员(即票据管理员)到台票据管
员处办理领退手续,各站也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站内领用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全面细致地填写收费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做到向台里购领与上交票据数量连号一致,各站收费员与站内职工领用票据与上交结算票据数要一致。
三、开具发票时,要按收费项目如实填开,清楚规范并及时介款。
(1)各部门(中心)、乡镇站,要按物价规定的收费项目填开,不得私自另立项目进行收费,否则给予严肃处理。
(2)开票字迹工整、开票项目名称清楚、数量相符、金额相符、大小写规范并注明开票日期。
(3)各票据管理员要及时登记领用、注销及结存发票情况,开出票据要及时催讨,及时清理。每月认真、准确填写《临海市广电台发票领用结存月报表》(收费部填写)或《临海市预算外资金结报及票据使用情况表》(乡镇站填写),以明确反映票据的实际结存情况,便于台里统一安排印制。
(4)各票据管理员要对票据管理高度重视,各站对各村收费员领用、填开的票据也要严格管理并建立相应制度,票款按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介入市财政专户。各站报帐员每月报帐前至少与村收费员结一次,站内收得的票款必须日结月清(遇节假日顺延),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不得滞留各项收入经费。一经发现,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扣该站考核分),情节严重者,按财税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凡作废的连根、不连根发票要收集所有票据联次,并写明作废原因,加盖“作废”字样章。不连根作废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业务未发生的要求对方单位出示证明,并加盖公章;
(2) 开给个人的发票作废的,要求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3) 单位名称、摘要、大小写金额错填的,要求在备注栏中填
写补开发票的号码。
五、禁止转借发票、代开发票、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
六、使用发票的各部门(中心)和乡镇广播电视站应认真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1)因遇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失落的,应及时汇报台分管领导及台票据管理员,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写明失落的具体原因、经过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开声明作废。
(2) 当事人保管不慎造成票据失落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
理处罚办法给予处罚,并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扣处相关部门(中心)考核分。
乡镇广播电视站丢失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理处罚办法,所需费用由各站自负,并按台里制定的考核办法扣处该站考核分。
电视广告部丢失的,按照税务机关的票据管理处罚办法,所需费用由电视广告部自负。
七、建立相应的票据定期检查制度,杜绝开出票据款项应到未到及资金外流现象。
(1)各部门(中心)每月末将所领用已开(未开)发票交台票据管理员处核实登记。
(2)各乡镇广播电视站每季末将所领用已开(未开)发票交台票据管理员处核实登记。
临海市广播电视台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