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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解读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信访条例》解读之一:上访遵守的规定
《信访条例》解读之二: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和范围
《信访条例》解读之三: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信访条例》解读之四:信访事项客观真实
《信访条例》解读之五: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一
《信访条例》解读之六: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二
《信访条例》解读之七: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三
《信访条例》解读之八: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四
《信访条例》解读之九: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五
《信访条例》解读之十: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六


《信访条例》解读之一:上访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解读: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到行政机关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对于到非专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只有当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才予以受理。信访人在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采取聚集滞留、打横幅、喊口号等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听劝导的,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二)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是对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上访代表人数的上限规定。一是为了让上访群众在良好的秩序下,充分反映意见,有利于接待人员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二是群众上访采取人数众多的集体形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信访人应当逐级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倡导逐级上访,信访人明确知悉谁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时,直接向其提出,对该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不满时,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不提倡所有信访事项未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前,都向本地区最高层级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要理由是:第一,逐级上访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第二,任何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这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第三,有利于降低信访人信访成本、行政机关行政成本以及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四)在法定受理期限内避免信访事项重复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应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解读之二:

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和范围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解读:
1、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首先指信访人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激活了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其次,指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复议或起诉。
2、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特有的职权,这些职权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属于此类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比如,人民代表大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权。
 

《信访条例》解读之三: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解读: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大部分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也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地方各级政府解决。
(二)“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一级政府各工作部门间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以该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准。处理信访问题,各工作部门应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尽快、就近解决信访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同时,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案例:2006年12月5日,95名民工到玉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县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亏空,转移财产并去向不明,拖欠职工工资近30万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并立即将案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案件处理协调会研究解决措施。在稳定民工激动的情绪同时,全力追查转移了的财产。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该公司还有近10万元的货款在余姚某进出口公司。于是马上联系该公司,暂时扣留该款并最终作为工资偿还给民工。另外,运用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公司相关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筹集剩余十几万元工资款,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三个月的工资共计27.3万元,安心地回家过年。
 

《信访条例》解读之四:信访事项客观真实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信访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在信访活动中,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否则,将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不坚持真实性原则,会殃及信访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因为不坚持真实性原则,本身就偏离了法律提供保障的规范。对所提信访事项主观臆造,无中生有、凭空想象,或者把问题和矛盾进行无限扩大,或者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为、正确行为有意回避或者缩小等等,这些都违背了真实性原则,从而殃及到了信访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其次,不遵守真实性原则,对信访权利的实现造成障碍。信访事项的不真实性,会导致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权益。第三,如果信访人违背真实性原则,并且有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访条例》解读之五: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一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非法聚集,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聚集的活动,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心理的不安。围堵国家机关,是指把国家机关围起来,堵着国家机关的进出口影响工作人员及来国家机关办事的其他人员的正常出行;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违反国家机关的管理规定,强行进入、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等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既包括国家机关领导人乘坐的公务车辆,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乘坐的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是指造成交通拥堵,但未完全中断,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阻断交通,是指通过拦截车辆、卧轨等方式,使公路、铁路交通完全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某县某镇发生民间金融“会案”后,林某某等六人以要求提高“会案”款兑现率等为由,到镇政府吵闹,致使镇政府无法办公。几天后,林某某等人冲进县政府大院内,并以县委书记没有作出当场答复为由,滞留县府四楼办公室大吵大闹,经工作人员多次解释仍不肯离去,直至当晚12时许,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当地县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分别判决林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六人不服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信访条例》解读之六: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二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名词解释: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或者物品,包括枪支(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如猎枪、钢珠枪、气枪、电击枪等),弹药,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爆炸物,毒药、农药等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汽油、酒精等易燃性物质,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带有传染病病原体的物品等。管制器具,是指国家管制的匕首、三棱刀等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某市某镇村民喻某某因历史遗留问题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在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后,喻在接待大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瓶装满汽油的可乐瓶,欲浇身自焚,被公安干警制服。后移送当地公安局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信访条例》解读之七: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三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名词解释:侮辱,是指以语言、动作等方式,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对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限制他人在一定区域活动、居住,限制参加一定的活动,限制外出活动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某市40余位市民,因不满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轮候制度,在某省行政中心大门口聚集。公安干警会同省信访局工作人员进行劝说、疏导,可该批上访群众情绪十分激动,谩骂值勤干警,其中裘某、楼某某、邱某某等3人殴打现场值勤民警。后裘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信访条例》解读之八: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四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名词解释: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是指信访人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服、劝阻,在非上班时间仍待在信访接待场所不走,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吵闹、辱骂、打架、起哄闹事,或者损毁、破坏、占用信访接待场所的办公用具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包括婴幼儿、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案例:某县村民俞某某因宅基地分配多次到县、市、省和中央国家机关上访。某日,俞某某到市信访局上访,将其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留弃在信访局,后由当地政府通知其家属将小孩接回。事后,公安部门依法传唤俞某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警告处理。
 

《信访条例》解读之九: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五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名词解释:煽动他人信访,是指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方式,组织、鼓动其他人参与信访,借机制造事端的行为;串联他人信访,是指联络、组织他人参与信访,以便制造声势,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的行为,包括跨地区、跨行业串联以及组织个人访串联;胁迫他人信访,是指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采取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威胁强迫他人信访的行为;以财物诱使他人信访,是指通过向他人提供或者允诺提供钱财或者物品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信访的行为,包括财物引诱和提供获得财物信息的引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是指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在背后策划、操纵、指使他人信访的行为;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是指通过向他人许诺自己可以通过信访帮助别人解决问题为借口,向他人收取金钱、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某县商业系统下岗转制职工因养老、医疗保险金及资产分配问题多次集体上访,并多次冲击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损坏公共财物。职工王某某串联其他职工40多人到省政府集体上访,行为过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信访条例》解读之十:

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之六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名词解释:这是对其他不能具体列举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难以具体列明的行为;妨害国家安全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极少数敌对分子,仇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仇视社会主义,通过支持、操纵、策划个别人进行信访,制造事端,妄图颠覆人民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是指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难以具体列明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案例:某市居民李某,在某省信访局接待大厅接受信访干部接待时,情绪激动,砸碎大厅玻璃。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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