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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农民负担有所反弹,乱收费出现了向新主体、新领域转移的迹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农民负担已经很轻,不需要再抓”的思想,强化领导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规范基层民主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增强民主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长效防控体系。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涉农收费项目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抄告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严禁“搭车”收费。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
  (二)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不准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组织要正确处理发展村集体经济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行为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应遵循自愿原则,严格执行“限额制”,严禁摊派发行。
  (三)加大对农民反映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民反映强烈、经常上访的地方和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当前,要着重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农机监理、畜禽防疫检疫、计划生育等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征地补偿款等行为的治理力度。省级涉农收费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在本系统内进行专项治理,开展自查自纠。要把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农民反复上访的县(市、区),列为省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要继续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截留、平调、挪用补贴补偿款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注重农民负担案(事)件处理落实情况检查和对当事人的回访,确保案(事)件处理质量。尽快制订完善涉及农民负担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查处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等,为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依据。
  (五)加强农民负担动态监管。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检查、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以及发放登记负担卡等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按照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的要求,完善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民知法、干部守法。加强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建设,各市选择1至3个县(市、区)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逐步建立农民负担信息数据库。
  四、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
  (一)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工作实绩和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完善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处理。
  (二)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情况,除在乡镇政府、行政村所在地和“农民信箱”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通过张贴或壁挂涉农收费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公示质量。
  (三)健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筹资筹劳对象和范围,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标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方式。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作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涉农收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共同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附件: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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