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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0〕2号 |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安监〔2010〕2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特制定《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推行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基本目标:
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基本要求
分解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做到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叠,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具体分解
1、行政审批科的职权(19项)
(1)负责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工作;
(2)负责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工作;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工作。
(6)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7)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工作;
(8)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工作;
(9)负责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审核工作;
(10)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核工作;
(11)负责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审核工作;
(12)负责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审核工作;
(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
(14)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工作;
(15)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核工作;
(16)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
(17)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
(18)负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工作;
(19)负责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
2、企业安全监管科的职权(7项)
(1)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矿山、危险物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4)作出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决定;
(5)作出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6)作出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决定;
(7)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
3、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职权(8项)
(1)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除矿山、危险物品事故)的调查工作;
(3)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工作;
(4)作出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决定;
(5)作出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6)作出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决定;
(7)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
(8)作出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的决定。
四、执法责任的确定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具体执法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责令设定许可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