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指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含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同布置、同实施、同检查。
第六条 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齐全、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共形成四大类文件材料,其中第1、3、4类文件材料可归入文书档案类,其整理与编目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第2类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档案可归入会计档案类,其整理与编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第九条 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特种载体档案,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应编制销毁清册,并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配备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档案及档案装具、库房、设备的整洁,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严格履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借阅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
查阅档案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
第十四条 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 档 范 围
保管期限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档案:
1.1政府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材料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材料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档案:
2.1基金决算
2.2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2.3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
2.4现金出纳帐
2.5银行存款帐
2.6月报、季报财务报告
(说明:以上材料均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永久
15年
15年
25年
25年
5年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档案:
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
3.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文本
长期
长期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报表
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报表
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月度、季度工作报表
长期
5年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低保档案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责任制,并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六条 凡是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等不同内容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归档的低保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八条 低保档案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分别保管。市地民政部门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文件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申请表、审批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村(居)委会负责保管花名册。其中低保对象类文件材料若原件只有一份,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九条 低保档案的整理
归类时,各单位可将低保档案单独设类,亦可归入文书档案类,作为二级类目进行管理。
(一)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管理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二)低保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数据类档案的整理:
1、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排列装盒,并根据文件排列顺序编制盒内目录并放置备考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变动及复审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按先后时间顺序排列在原有低保对象类材料之后,同时填写袋内文件目录。
(三)低保工作中形成的低保对象类档案的整理:
1、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同类文件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列、组卷、编目;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袋;袋内文件材料参照《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规定的顺序排列编流水号,编制低保对象档案袋目录放置于每袋的首页。
对村(居)委会产生的低保档案的整理不作要求,可灵活执行。
第十条 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种载体应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
第十一条 低保工作业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将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的低保档案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保管期限为5年的可由业务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将低保档案与本单位档案一起存放。
第十四条 将低保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外单位借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
第十五条 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公文管理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参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档发〔1987〕27号)执行
2.业务数据类
2.1最低生活保障批复文件
长期
2.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报告、核查材料
15年
2.3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金发放凭证
15年
2.4低保对象增加、减少、停止情况材料
5年
2.5定期复查表
5年
2.6低保对象评议材料
5年
2.7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5年
3、低保对象类
注销之日起满5年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低保对象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3)低保对象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测算表等材料
(5)调查证明材料,包括:下岗证、重大疾病证明、残疾证、失业证、学生证等针对性的专用证明或证件证明材料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备案材料
(7)低保户协议书
(8)其他相关材料
(9)注销通知单
4、涉及低保工作的有关照片、录音、录像等特种载体
参照相关纸质文件材料
浙江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科学管理的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和构建大社保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工作及党、政、工、团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社会保障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经办机构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四条 社会保障档案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社会保障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社会保障工作服务。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分别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分管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档案室应设在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的内设机构(科室)应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监督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的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浙江省社会保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定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定期为5年、10年、15年,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四条 归档时间
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5月底前将整理后的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类档案及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可在财务部门保留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按归档要求整理完毕,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基建工程、仪器设备等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将所有应归档文件整理后,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形成者或兼职档案员承担,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和协助。其中综合性文件材料和跨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应进行统一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其中文书、科技、会计档案的整理依照现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的整理要求
归档文件整理的单位是件。一般一份文件为一件;各类表单与其证明材料为一件;对同一种格式的表格,可以一定的单位组合为一件。
密不可分的材料为一件时,经办机构的材料在前,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证据性材料在后。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使用的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且简便易行、成本低廉。
归档文件可按“年度——问题——参保单位”或“年度——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在同一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进行排列。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并以归档章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有关盒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时间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五类保险中涉及参保登记管理类材料的各“件”以一个参保单位为保管单位,逐件编制件号;如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则以一个人的材料为保管单位,逐件编制件号。同时,按文件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装入档案袋,并编制袋内文件目录。档案袋依参保登记号进行排列、编号并编目。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五类保险中的参保登记管理类材料进行集中统一整理与保存。
各类归档文件材料中涉及基金管理类材料的整理可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做好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及时进行备份。为保证数据安全,备份载体的选择应多样化,可采用在线、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多套备份,并注意异地保存。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置专用的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要同时配备档案工作办公用房和阅览室。档案库房应做到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内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由单位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由档案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销毁。销毁时,需由两名工作人员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档案室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制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各种档案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整理的档案,可维持原状,也可按本办法要求逐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社会保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文 书 档 案
1.本单位党、政、工、团、妇、职工大会的文件材料
1.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像)带等文件材料
1.2 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3 小组会议记录、 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2.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会议记录、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汇报材料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永久
定期
3.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3.1直属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单位领导人在会议上的重要发言材料、会议的报告、总结、决议等文件材料
3.2简报、参考材料等文件材料
长期
定期
4.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4.1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4.2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4.3 其它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5.党和政府、人大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文件材料
5.1重要的文件材料
5.2一般的文件材料
永久
定期
6.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6.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声像等文件材料
6.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稿、简报等文件材料
6.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等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7.一般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7.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重要的声像等文件材料
7.2典型材料、发言稿、简报等文件材料
长期
定期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文 书 档 案
8.本单位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规定、通报、通知等文件材料
8.1有关政策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8.2反映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8.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9.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重要文件的最后草稿、参与上级机关起草的法规、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调研材料、领导签发的定稿、上报稿
9.1重要法规性的文件材料
9.2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长期
定期
10.本单位各种普查、调查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0.1重要(典型、系统)的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10.2原始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11.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
11.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文件材料
11.2一般事务性问题的文件材料
永久
定期
12.本单位制成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12.1反映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典型)专题的文件材料
12.2半年、季度的、一般专题的文件材料
永久
定期
13.本单位编制的各种计划、规划、控制数字
13.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13.2季度、月份的
永久
定期
14.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14.1重要的
14.2一般的
长期
定期
15. 本单位成立、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章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等文件材料
永久
16.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16.1上级机关批准的本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16.2本单位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
16.3下级备案的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文 书 档 案
17.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的文件材料
17.1省级以上的
17.2地、县级以下的
永久
长期
18.本单位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8.1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18.2一般的
永久
长期
19.本单位干部、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离)休、复转、职务聘任、评残、抚恤、死亡及评定职称的请示批复等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20.本单位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长期
21.本单位职工、党员名册
永久
22.本单位党、团、工会工作、活动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22.1工作报告、计划、总结、请示、批复、会议纪录、重要的统计材料等文件材料
22.2简报等文件材料
长期
定期
23.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
永久
24.本单位及本单位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的文件材料
永久
25.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长期
26.信息管理
26.1本单位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出版物、简报及挂靠本单位的出版物定稿的样本、领导签发稿
26.2向新闻媒体等通报的反映重要工作的领导签发稿及样稿
永久
长期
27.本单位起草、制订的各类规范、标准、工作程序
长期
28.本单位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8.1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8.2具有较长时效性的文件材料
28.3具有较短时效性的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29.本单位有关出国考察、进修、国内外专家来访、讲学及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外事文件材料
29.1请示、报告、计划、总结、重要简报、会谈记录等文件材料
29.2一般的来往文件、简报、赠送礼品清单等文件材料
29.3具体事务性文件材料
永久
长期
定期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文 书 档 案
30.上级对本单位、本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文件材料
30.1重要或综合性的考核、评比及一般性考核本单位得奖、评为先进的
30.2常规的、一般的、单项的检查、考核未得奖的
永久
定期
3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材料
定期
32.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材料
定期
33.本单位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处理报告等文件材料
33.1有省以上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3.2有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3.3其他没有处理结果的
永久
长期
定期
34.下级机关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
34.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典型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4.2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文件材料
长期
定期
二、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养 老 保 险 类
参保登记管理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材料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材料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材料
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材料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申报、审批及人员信息变更管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材料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及相关劳动合同材料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及解除劳动说明书或商调函等材料
4.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基数确认及相关说明材料
5.参保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批材料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材料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材料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材料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材料
10.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外费用明细表、探亲费用审核及情况材料
11.参保单位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减少申报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定期
永久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个人帐户及稽核管理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转入、转出)情况材料
2.个人帐户一次支付审批材料及相关附件,包括:
(1)对在职或退休死亡的,附死亡或火化证明书等材料
(2)对出国定居的,附参保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定居证明等材料
(3)对外省农民工停保的,附参保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3.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情况反馈表等文件材料
4.地税征缴情况反馈、汇总、社会化发放费用汇总等文件材料
5.稽核情况记录、执行情况反馈单等文件材料
长期
长期
定期
定期
定期
基金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凭证
2.调剂金会计凭证
3.离休两费保障基金会计凭证
4.基金收缴结算凭证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养 老 保 险 类
基 金 管 理
5.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金总分类帐
6.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金明细分类帐
7.银行存款日记帐
8.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及经费结余情况汇总等文件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2)月、季度的
9.各市上报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预算、统计会计报表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2)月、季度的
长期
长期
长期
永久
定期
永久
定期
医 疗 保 险 类
参保登记管理
1.用人单位登记材料,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上年度102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批准成立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材料,附变更后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的批准文件
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的报告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单位及人员信息变更管理
1.用人单位人员名册
2.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材料
3.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材料,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离休人员增减变动材料,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医疗照顾人员(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的任免或认定文件,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医 疗 管 理
1.医疗审批材料
1.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申请材料
1.2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审批材料
1.3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附相关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
1.4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仅限北京、上海)就医审批材料
1.5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材料、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材料、附安置地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1.6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国配药审批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医 疗 保 险 类
医 疗 管 理
2.费用及资格审核材料
2.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附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当地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
2.2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作缴费年限核定材料,附退休人员登记表、退休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浙江省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等材料
2.3提前退休人员的资格审核材料,附因工致残、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特殊工种、公务员提前退休、改制企业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4医院医疗费用申请核拨材料及相关剔款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3.子女统筹医疗办证介绍信,附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或原子女统筹医疗证
4.医疗证卡遗失报告,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办证介绍信
5.医保卡挂失单
长期
定期
定期
基金征缴管理
1.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收入申报登记材料
2.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税务征收清单
3.企事业、行业单位两费离休干部税务征收清单
4.税务部门基金征收反馈材料
5.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材料
6.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定期
基 金 管 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凭证
2.公费及两费离休干部基金收支凭证
3.子女统筹医疗基金收支凭证
4.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及文字分析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2)季度的
5.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明细帐
7.公费及两费离休干部基金明细帐
8.子女统筹医疗基金明细帐
长期
长期
长期
永久
长期
定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失 业 保 险 类
参保登记管理
1.用人单位登记材料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的批准文件
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的报告
5.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关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永久
参保人员管理
1.用人单位人员名册
2.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材料
3.用人单位职工信息材料
4.用人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修改或补缴相关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审核认定管理
1.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材料
2.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关材料
3.视作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
4.失业保险缴费终止相关材料
5.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材料
长期
永久
永久
长期
长期
待遇支出管理
1.按月接受失业状态确认的证明材料
2.申领重病补助、生育补助、丧葬抚恤金、职业介绍补助、职业培训补助、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
长期
长期
基 金 管 理
1.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
2.失业保险调剂金会计凭证
3.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结算凭证
4.失业保险基金、积累金总分类帐
5. 失业保险基金、积累金明细分类帐
6.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
7.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及文字分析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2)月、季度的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定期
长期
定期
工伤、生育保险类
参保登记管理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材料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缴费情况材料
3.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加材料
4.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少材料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工伤、生育保险类
审核认定管理
1.职工工伤、生育费用支付申请材料
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书、工伤(职业病)事故呈报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文件材料
3.职工生育认定证明等文件材料
4.职工工伤、生育费用审核材料,附医疗费用清单及收据等材料
长期
定期
定期
定期
基金管理
1.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总分类帐
2.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明细分类帐
3.工伤、生育基金收缴结算凭证
长期
长期
长期
三、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基 本 建 设 类
1.本单位办公用房、职工活动场所等建设设施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扩建等成套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2)一般的
永久
15年
2.本单位环境保护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扩建等成套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2)一般的
永久
15年
3.本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扩建等成套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文件材料
永久
4.本单位服务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扩建等成套的文字、图表、照片等文件材料
永久
设 备 类
1.本单位物业设备、仪器的购置或引进的合同、协议以及证明书、合格证、图纸
长期
2.本单位物业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检查和维修记录和凭证
长期
3.本单位公共服务设施的购置或引进的合同、协议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图纸
长期
4.本单位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空调、汽车等办公通用和专用设备的购置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维修保修记录
长期
四、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会 计 档 案 类
1.本单位的会计报表
(1)年度的
(2)半年的、季度的、月的
2.本单位会计总帐、明细帐、分类帐
3.本单位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等帐簿
4.本单位固定资产帐簿
5.本单位会计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各种收款收据、发票存根
6.本单位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本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8.本单位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本单位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帐单
永久
3年
15年
25年
长期
15年
15年
永久
永久
5年
五、特殊载体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类目
归 档 范 围
保管
期限
特 殊 载 体 类
1.照片声像类材料
参照纸质文件材料
1.1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声像材料
1.2本单位在外事活动、重大基建工程中形成的照片、声像材料
1.3本单位在主要职能业务活动在形成的和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
2.实物类材料
2.1各类奖状、荣誉证书、奖牌等荣誉类材料
2.2重大活动的纪念品及其具有保存价值的赠品
2.3本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等重要证明类材料
3.电子文件类材料
3.1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依据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执行,另包括具有较长保存价值的在各类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动态信息
3.2相关的支持软件材料以及有关元数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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