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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0〕5号 |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临安监〔2010〕5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8日印发
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临海市安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对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局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本局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本局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