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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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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实施临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
通 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以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较好地遏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警示措施,降低事故总量,减少伤亡人数,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深化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一、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和各镇(街道)以及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市级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在半年度和第四季度初,对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控制进度(年度控制指标总数÷12×月数)的镇(街道),发出“临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给予黄牌警示;超出控制指标的,给予红牌警示。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在半年度和第四季度初,对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等各行业、各单位事故死亡人数单项指标控制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单项指标死亡人数超出控制进度(年度控制指标总数÷12×月数)的,向相关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发出“临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给予黄牌警示;超出控制指标的,给予红牌警示。
四、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较大事故起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给予红牌警示。
五、黄牌警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红牌警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