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法规科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局纪检组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审计处罚的审计听证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活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可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定;决策发言人由本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法规科、局纪检组指派;旁听人由自愿申请并经本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本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1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听证会应在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延期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