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对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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