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本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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